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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行审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6行审126号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00439431—8。法定代表人马兴无,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县韩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89269428K。法定代表人梁红涛,经理。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7月22日以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未为职工蔡延安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向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作出邹人社监理字(2016)第031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为职工蔡延安缴纳养老保险费1922.4元。本院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邹人社监理字(2016)第031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邹人社监理字(2016)第031号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在处理决定生效后,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将蔡延安养老保险费1922.4元缴至本院行政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延涛审判员  李迎春审判员  颜文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