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21执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李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主要负责人:罗彬兴,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平、黄树河,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兰,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4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每月履行2000元并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该房产待处置变现中,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22400.26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