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成林与王光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林,王光雨,杨成林,王光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82号原告杨成林,男,195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光雨,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杨成林诉被告王光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成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