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安平县普尔森网类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厚元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平县普尔森网类制造有限公司,贵州厚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普尔森网类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想。被执行人:贵州厚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亚林。安平县普尔森网类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贵州厚元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74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平县普尔森网类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74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燕书记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