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许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135号申请人:许某,男,生于1963年11月5日,无固定职业,汉族。被执行人:胡某,女,生于1965年3月10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丹江口市化肥厂退休职工。申请人许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395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该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139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吉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