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新勇、冯晓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新勇,冯晓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601号原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之父),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林,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立新,山东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勇,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冯晓菊,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C区33号楼。负责人:布占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国华,该公司员工,住永安。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新勇、冯晓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林、颜立新,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勇、冯晓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暂计30000元,待司法鉴定后再行确定具体赔偿数额;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7696.72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王新勇驾驶被告冯晓菊所有的鲁P×××××号货车沿聊城市开发区顾官屯-苏庄路行驶至高垣墙村路口处时,与原告王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王新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机动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原告在聊城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30天,支出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共计16045.15元。经评估,原告的车辆损失为755元;原告所需护理时间、护理人数、营养期限等业经司法鉴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超过部分由被告赔偿80%,共计27696.7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新勇、冯晓菊均未答辩。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对其承保了肇事机动车的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无异议,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70%,但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5日11时许,被告王新勇驾驶被告冯晓菊所有的鲁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聊城市开发区顾官屯-苏庄路(046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高垣墙村路口处时与自西向东原告王某1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中队认定,被告王新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在聊城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30天,被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皮肤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为避免剧烈活动、2周后来院复查、不适及时来院复诊。原告支出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共计16045.15元,伤后由其父王某2护理,该护理人员系农民。肇事机动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经聊城市东昌府区天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损失为755元。原告支出了评估费200元。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聊城法衡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的护理时间为60天,护理人数1人;营养时间为60天,营养费用1800元人民币;无后续治疗费。原告支出了鉴定费800元。另原告支出了病历复印费36元、车辆看管费100元。上述事实,原告及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问题是原告各项赔偿请求项目的依据及数额确定问题。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22463.55元,具体认定如下:1、医疗费16045.15元。2、护理费3563.40元(59.39元/天.人×6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0元/天×30天)。4、交通费酌定200元。5、财产损失755元。6、财产损失评估费200元。7、司法鉴定费800元。关于原告诉求的营养费1800元,司法鉴定意见仅能证实原告所需营养期限和数额,但原告无据证实存在该项损失,故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的病历复印费用、电动自行车的看管费虽系实际支出,但不属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法院不宜作扩大解释,亦应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被告王新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机动车在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有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有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是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综上,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300000元内赔偿80%;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王新勇赔偿80%。被告冯晓菊虽系肇事机动车车主,但原告无据证实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原告诉求被告冯晓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分别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据此,被告永安财险聊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财产损失755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3563.4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4518.4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6945.15元(医疗费16045.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00元)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80%即5556.12元,评估费200元、司法鉴定费800元由被告王新勇赔偿80%即8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20874.52元本院予以支持,诉求超出部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14518.40元;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556.12元;三、被告王新勇赔偿原告王某1评估费、鉴定费共计800元;四、驳回原告王某1对被告冯晓菊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王新勇负担161元(原告已预交,被告王新勇应承担的诉讼费待执行时一并执行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琦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