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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钟光亮与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光亮,卢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742号原告:钟光亮,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卢胜,男,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钟光亮诉被告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钟光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光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演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滕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