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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志有与王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有,王孝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311号原告:何志有,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孝清,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有与被告王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7元,由原告何志有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