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政府与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政府,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311号原告: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梁某,男,生于1982年1月10日,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住武都区城关镇北山东路农付巷**号。身份证号:×××。系该镇镇长。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陇南市人,农民。原告马街镇政府诉被告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现原告马街镇政府以其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街镇政府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政府负担。审判员 袁海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