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王月明、山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王月明,山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25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80号东方明珠湖滨广场项目西侧1至2层部分裙楼及6至10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李桦。诉讼代理人:王增印,律师。诉讼代理人段慧明,律师。被告王月明,男,59岁,1957年12月5日,汉族,住所地山西省。被告山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13室。法定代表人王东向。本院在审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王月明、山西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赵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