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国志与邵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志,邵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3547号原告:韩国志,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邵日明,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韩国志与被告邵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日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国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利息3300元,合计143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4日从我处借款11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约定利息1.5分,口头约定还款时间为一年。此款经我催要,被告支拖未还。被告邵日明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日明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韩国志款11000元,利息3300元,合计1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被告邵日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郝冰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