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乔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址:和林格尔县。被执行人:乔某某。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的(2017)内0104执68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乔某某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汽车,×××别克牌汽车,因上述两台汽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