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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恢9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明与被执行人郭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郭学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恢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明,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生。被执行人:郭学堂,男,汉族,1990年1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朱明与被执行人郭学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宁民初字第40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学堂欠申请执行人朱明借款14000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于2015年3月28日付清。因被执行人郭学堂未于2015年3月28日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朱明借款14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朱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学堂进行了财产查控,原执行程序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郭学堂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99号不动产(首轮查封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并协助暂扣被执行人郭学堂名下苏A×××××号小型汽车(未能扣押该车辆),本院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郭学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学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郭学堂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28年10月17日止),本院另案正在执行该刑事判决所涉被执行人郭学堂的罚金、退赔款。原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郭学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学堂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郭学堂不得实施限制消费令禁止的消费活动。申请执行人朱明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宁民初字第40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