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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勤与胡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胡素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509号原告:吴勤,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胡素青,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勤与被告胡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