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吴勤与胡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胡素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509号原告:吴勤,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胡素青,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梅,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勤与被告胡素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