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民初1833号原告: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858号。法定代表人: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阳,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典当公司)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房地产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顺典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阳到庭��加了诉讼,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鑫顺典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当金200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利息至2017年1月10日722030元、违约金至2017年1月10日1166000元、综合费用至2013年8月21日162000元、律师代理费143835元,计4194530元;2、判令被告绝当抵押给原告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典当金额200万元,典当期限暂定三个月即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当金发放的具体时间、金额以当金收据或银行转账记录为准,月综合费率为2.7%,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综合费用按一个月计收,超过一个月的综合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如逾期,被告应按典当金额的1‰/日向原告支付逾期综合费用,另按当金总额的1‰/日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收取);抵押物位于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连家胡同以南、龙潭街以东、郭家胡同以北、东城墙路以西,使用面积10052平方米。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签订2013年抵字第5-22号《土地使用权典当抵押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抵押典当借款期限暂定二年,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2日。典当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通过中国银行阜阳师院支行将200万元当金汇入被告账户,被告出具了200万元的当金收据,但被告却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典当借款期限内,不履行支付综合费用义务,典当到期后,既不还款,又不续当,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22日,原告鑫顺典当公司与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2013年借字第5-22号,合同约定环球房地产公司从鑫顺典当公司抵押典当借款200万元,典当期限暂定为3个月即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月综合费率为2.7%,典当期限不足一个月的,综合费用按一个月计收,超过一个月的,综合费用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被告应当在每月20日支付下个月综合费用,逾期支付月综合费用,被告应按典当金额的1‰/日向原告支付逾期综合费用,另按当金总额的1‰/日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日双方还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典当合同,约定以环球房地产公司坐落于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连家胡同以南、龙潭街以东、郭家胡同以北、东城墙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100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阜州国用(2012)第A110094号,地号210102140271)为当物即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并约定抵押典当借款的期限暂定为贰年,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2日,抵押期限自2013年5月22日至2015年5月22日及抵押担保的范围等。合同签订后,2013年5月23日鑫顺典当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环球房地产公司支付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因环球房地产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来院。上述事实,有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当金收据、原告营业执照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以典当的形式向原告鑫顺典当公司借款,并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典当抵押合同》,该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及时偿还借款。但被告经原告催要并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综合费用、利息及违约金合同虽有约定,但其总和高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其总和应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未提交缴费发票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其坐落于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连家胡同以南、龙潭街以东、郭家胡同以北、东城墙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100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阜州国用(2012)第A110094号,地号210102140271)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原告有权对该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环球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10日止)。二、若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前款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对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坐落于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连家胡同以南、龙潭街以东、郭家胡同以北、东城墙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100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阜州国用(2012)第A110094号,地号210102140271)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安徽鑫顺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56元,减半收取20178元,由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