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姚金良、裴献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金良,裴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姚金良,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裴献忠,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南宫市,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裴献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裴献忠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裴献忠名下有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裴献忠名下的轿车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耀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崔赫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