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董国杰与被告卫永民、杨启峰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杰,卫永民,杨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691号原告:董国杰,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万荣县。被告:卫永民,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稷山县。被告:杨启峰,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国杰与被告卫永民、杨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国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国杰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国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董国杰负担。审判员 武绍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