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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金文诉被告孔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文,孔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650号原告张金文,男,1948年12月6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代理人胡冀东,系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日霖,系丹东市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祥林,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成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兴隆前街20-17号。负责人李世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文诉被告孔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文承担。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滢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