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褚忠民诉被告天津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忠民,天津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2民初400号原告褚忠民,男,汉族,文水县人。被告天津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田承德。本院受理原告褚忠民诉被告天津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被告天津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忠民的起诉。诉讼费3197元,全部退还原告,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承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