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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原告顾华茂诉被告舒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华茂,舒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758号原告顾华茂,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被告舒明琴,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顾华茂诉被告舒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中,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舒明琴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公安机关已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侦查,现犯罪嫌疑人舒明琴在逃。故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华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顾华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廷虎人民陪审员  何安平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玉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