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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05号原告:何某,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廖某,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现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服刑。原告何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黄文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蓝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