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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71号申请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胡某某,男。被申请人边某某,女。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边某某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的房屋,对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的沃尔沃车辆(车牌号:KXXX**)予以查封,并提供杨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某某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申请人边某某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的房屋(权属证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KXXX**),杨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与某某公路十字西北角XX幢XXXXX室的房屋(权属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边某某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XX号的房屋,(权属证号:陕(2016)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被申请人胡某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KXXXX**),查封期限为二年。杨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与西户公路十字西北角XX幢XXXX室的房屋(权属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