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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无锡某某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在无锡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50万元,现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在无锡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处货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