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538-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满堂、彭明升、曹竹桃诉敬国亚、湖南中纳银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海明、冀婷婷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满堂,彭明升,曹竹桃,敬国亚,湖南中纳银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海明,冀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538-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满堂,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明升,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竹桃,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敬国亚,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中纳银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海明,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冀婷婷,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满堂、彭明升、曹竹桃与被执行人敬国亚、湖南中纳银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张海明、冀婷婷合同纠纷三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145、04749、047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