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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国超、邓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国超,邓丽青,方君成,舒翠月,方军江,徐玉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1853号原告: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城中街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1437582064。法定代表人:曹关跃,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厉亚钢,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住临安市,该联社员工。被告:方国超,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邓丽青,女,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方君成,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舒翠月,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方军江,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徐玉叶,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方国超、邓丽青、方君成、舒翠月、方军江、徐玉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