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保全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保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3188号。被保全人: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侯永健,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保全人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保全人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AJINE50Z0117Q******M)。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16×××44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鹏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