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财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善军与彭飞债务纠纷(冻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善军,彭飞,魏传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57-1号申请人陈善军,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彭飞,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被申请人魏传航,女,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同上。申请人陈善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飞在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彭飞在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罗 觉 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泽一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