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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王建君、王琪与赵龙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君,王琪,赵龙祥,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718号原告:王建君(系蒋春仙丈夫),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王琪(系蒋春仙儿子),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解平(受王建君、王琪共同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超(受王建君、王琪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龙祥,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保险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号812-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18163175。负责人:曹红菊,安盛保险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霖(受安盛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安盛保险公司员工。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法定代表人:李明耀,紫金保险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祎(受紫金保险公司特别授权委托),紫金保险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原告王建君、王琪与被告赵龙祥、安盛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第三人紫金保险公司申请参与诉讼,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告王建君、王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建君、王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君、王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元,由王建君、王琪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