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淡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771号原告:淡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梁昌平,男,陕西省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淡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7日,原、被告经算账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曾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前向原告淡某某归还5000元借款,剩余10000元借款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原告淡某某付清;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曾某某负担87.5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周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