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054号原告: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燕沈路43号院2号楼2单元16号。组织机构代码:31758562-5。法定代表人:秦海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毅林,该公司法律部主任。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曲家寨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388660-0。法定代表人:曲世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浩宇管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筹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彦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