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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温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温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1553号原告:陈某,女,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荣,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温某,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金玉路37、39号。负责人:曾家兴,经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温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甘国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