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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947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凌志坚与江国伟、卓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志坚,江国伟,卓永盛,张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947之2号原告凌志坚,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江国伟,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卓永盛,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张玲玲,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是卓永盛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志坚诉被告江国伟、卓永盛、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志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凌志坚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永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