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947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凌志坚与江国伟、卓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志坚,江国伟,卓永盛,张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947之2号原告凌志坚,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江国伟,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卓永盛,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张玲玲,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是卓永盛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志坚诉被告江国伟、卓永盛、张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志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均由原告凌志坚负担。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永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