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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珍香与被申请人陈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珍香,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民保令1号申请人陈珍香,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申请人陈军,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陈珍香与被申请人陈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珍香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常年在外赌博、酗酒,近三年中,经常对申请人拳打脚踢,申请人曾数十次报警。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给申请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现依法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本院提供了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桠溪派出所于2016年2月12日、12月19日、12月29日、2017年3月9日的出警记录,出警情形均是申请人遭到了被申请人的殴打。2017年5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桠溪派出所针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南京市公安局家庭暴力告诫书【(高)公(桠)诫字(2017)第1号】1份送达被申请人,其中明确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上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形成,并已经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造成威胁和损害。申请人陈珍香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陈军对申请人陈珍香实施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陈军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陈少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