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朱俊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796号被执行人朱俊铭,男性,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被执行人朱俊铭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并处罚金元7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查无银行,无证券帐户和车辆登记,且正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铁辉审 判 员 徐少雄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