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白长林与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官地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688号起诉人:白长林,男,1950年3月15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2017年5月16日,本院收到白长林起诉状起诉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官地村村民委员会、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人民政府,要求:一、判令一被告给付1727.99平方米家庭承包土地征地补偿费155519元,并支付自被告占用补偿费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起诉人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补偿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首先,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地补偿费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只有村民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做出具体分配方案后,才能分配给具体的村民,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因此,在没有村民大会做出具体分配方案前,个别村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民事诉讼均无法受理。另外,本案起诉人到我院立案时,其本村其他村民,也到我院对起诉人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问题提出异议,并提交联名信说明情况,由此证明本村村民对该笔土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存在异议。综上,起诉人起诉的事项属于本村村民自治范畴,且本村村民因意见不一,没有达成具体分配方案,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白长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晶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