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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与XX、程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XX,程伟,亓立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99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修亮,总经理。被告:XX。被告:程伟。被告:亓立娟。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与被告XX、程伟、亓立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对被告XX、程伟、亓立娟送达不能,经本院通知释明后,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提交被告明确住所地或者向本院提交公告申请书,相关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