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喜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喜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630号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北关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玺,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喜红,生于1982年12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喜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天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岁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利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