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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何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何洁,孙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洁,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被告:孙丹,男,199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88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