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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刑庭与石金龙、石亚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石金龙,石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刑庭,汉族,住所地邵东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谭莉娜。被执行人石金龙,男,汉族,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魏家桥镇德星村7组12号被执行人石亚民,男,汉族,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魏家桥镇德星村6组19号刑庭申请石金龙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32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于2016-1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32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长青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辛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