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兵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刑初11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兵,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忠县看守所。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被告人陈兵在重庆市忠县城区4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陈兵在重庆市忠县家中,将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卖给曾某。2.2017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兵在前述住所楼下,将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卖给曾某。3.2017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兵在前述住所楼下,将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价格卖给曾某。4.2017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兵在前述住所楼下,将重约0.4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卖给曾某,实收毒资100元。2017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前述住所内将被告人陈兵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4.85克。被告人陈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兵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通话记录;证人曾某、贺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追缴毒资人民币七百元,上缴国库。三、没收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四点八五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明华人民陪审员 吴宗凯人民陪审员 罗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中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