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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新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功,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某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告人李新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11月29日、12月18日,被告人李新功先后三次来到本市桥头镇居民李某2家的养鸡场盗窃土公鸡135只,经鉴定被盗公鸡价值172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2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出示了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价格鉴定意见;证人李某3、黄某2证言;被害人李某2陈述;被告人李新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功辩称盗窃属实,但是被盗公鸡鉴定价格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1月29日、12月18日,被告人李新功先后三次来到本市桥头镇居民李某2家的养鸡场盗窃土公鸡135只,经鉴定被盗共计价值1722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6年11月16日晚上,被告人李新功来到本市桥头镇104国道与司巷街道岔路口西侧李某2家的养鸡场,用事先准备的毒药将鸡场的狗毒死,随后窃取该鸡场的土公鸡五十余只。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土公鸡价格为6200元。二、2016年11月29日晚上,被告人李新功再次来到李某2家的养鸡场,窃取该鸡场的土公鸡五十余只。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土公鸡价格为6400元。三、2016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新功又来到李某2家的养鸡场,用事先准备的毒药将鸡场的狗毒死,窃取该鸡���的土公鸡三十五只。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土公鸡价格为46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被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新功在桥头镇居民李某2家的养鸡场盗窃现场进行勘查、检查。2.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新功的住宅进行检查,并查获李新功作案时穿的衣帽等物。3.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新功作案穿的衣帽等物以扣押。4.案发经过、到案经过:2016年11月16日、11月29日、12月18日,明光市公安局接到本市桥头镇居民李某2三次电话报警称,其家养鸡场内土鸡被盗,该局遂立案侦查。经查,明光市古沛镇丰山村居民李新功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12月29日,民警在李新功家中依法进行传唤,并将涉嫌盗窃犯罪的李新功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经审��,李新功对其多次盗窃李某2家养鸡场内的土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日,李新功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5.价格鉴定意见: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6年11月16日、11月29日、12月18日,土公鸡的市场中准价格分别为:31元∕每斤、32元∕每斤、33元/每斤;11月16日被盗公鸡价格为6200元;11月29日被盗公鸡价格为6400元;12月18日被盗公鸡价格为4620元;共计被盗公鸡价值17220元。6.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新功的自然身份信息。7.书证:被告人李新功无违法犯罪前科。8.被害人李善松陈述:证实其系明光市桥头镇宝龙村史庄组村民,其家在104国道与司巷街道的县道岔路口1公里处建有一个养鸡场,基本上是采取放养的方式饲养了3000只左右的土公鸡。2016年11月16日、11月29日、12月18日,其家的养鸡场先后三次被盗,其均电话报���。第一次其家被盗1500多只土公鸡,当时其家的狗被人毒死,监控摄像头被人挑歪了;第二次被盗大概四五百只土公鸡;第三次被盗五六十只土公鸡,并且当天晚上一条黑狗被人偷走。关于其报案被盗土公鸡的数量,其怀疑小偷不可能一次偷走那么多鸡,可能是蚂蚁搬家式的多次盗窃,其家被盗的土公鸡每只都在三四斤重。9.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其和某功是邻居,并辨认出民警在李某2家养鸡场的2016年12月18日监控截屏上的人像就是李新功。10.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其和某功是亲戚,并辨认出民警在李某2家养鸡场的2016年12月18日监控截屏上的人像就是李新功。11.被告人李新功供述:证实2016年底,其先后三次来到李某2家位于明光市桥头镇104国道和司巷街道岔路口西边的养鸡场偷鸡。第一次,其骑自行车携带蛇皮口袋到养鸡场。其知道鸡场���狗,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老鼠药拌在米饭里将狗毒死,然后其看见鸡场有摄像头,就把摄像头往上挑了一下,然后到鸡棚里偷鸡,总计偷了五十多只鸡,到五河县卖给鸡贩子,得款一千多元;第二次是此后的十多天,也偷了五十多只鸡,到五河县卖给鸡贩子,得款一千多元;第三次是偷了三四十只鸡,后来发现鸡棚旁边有一条狗,其用老鼠药把狗毒死了,后来被鸡场的人发现,其逃离了现场,头来的鸡还是卖给五河县的鸡贩子,得款八百多元。其所偷的鸡有公鸡和母鸡,每只都在3斤多重,都是养鸡场饲养的土鸡。其偷鸡时戴着黑色帽子,穿一件黑色西服,迷彩裤子。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李新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新功关于被盗公鸡鉴定价格过高的辩解意见,经查,该鉴定意见综合了本案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新功关于被盗公鸡性状的供述,同时还参照了被害人同期同一品种存栏公鸡的性状、同期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而作出了被盗公鸡的价格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新功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新功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新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新功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新功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体玉人民陪审员  吴广明人民陪审员  尹相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天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