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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雷仲芬与彭勇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仲芬,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雷仲芬,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彭勇,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雷仲芬与被执行人彭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字第4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勇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仲芬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只有存款1359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由申请执行人带领至重庆观音桥步行街找到被执行人彭勇,彭勇在履行10000元支付义务后,双方就余下未支付的3200元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彭勇在支付了部分案款后,与执行申请人雷仲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延期支付余下案款,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7执1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海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