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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银妮与张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银妮,张新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656号原告杜银妮,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新立,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银妮与被告张新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豫R×××××号轿车。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豫R×××××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