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和龙市龙城镇龙新村村民委员会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4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与被执行人和龙市龙城镇龙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824元(逾期利息另行计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和龙市龙城镇龙新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和龙市龙城镇龙新村村民委员会在和龙市龙城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55546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某某。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2016)吉2406民初60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