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国文与刘坤、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文,刘坤,高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70号原告:刘国文,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男,生于1981年4月2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高建波,男,生于1986年3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文与被告刘坤、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文撤回起诉。刘国文预交案件受理费78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文负担,退还刘国文763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