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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国文与刘坤、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文,刘坤,高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70号原告:刘国文,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萍,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坤,男,生于1981年4月23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高建波,男,生于1986年3月11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文与被告刘坤、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国文撤回起诉。刘国文预交案件受理费788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文负担,退还刘国文763元。审判员  冉秀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晓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