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伟诉被告彭焕东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彭焕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745号原告:李伟,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办事处桥洞委。被告:彭焕东,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满族,广播局工人,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办事处迎宾委。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彭焕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伟承担。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