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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立华、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立华,李金福,李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号申请执行人:姚立华,男,1975年6月30日,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李金福,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李金志,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居民,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立华与被执行人李金福、李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金福、李金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金福、李金志下落不明己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李金福、李金志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92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姚立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庞 婕代理审审员李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