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洁与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342号原告张洁,男,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被告张志,男,汉族,1993年3月24日,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诉被告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洁负担。审判员  钟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