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莫永刚与贵州化工建设公司、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永刚,贵州化工建设公司,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398号原告:莫永刚,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忠贵,安岳县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贵州化工建设公司,住所地贵阳省贵阳市乌当区洛湾。法定代表人:陈丽琪,总经理。被告: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号楼2单元11层9号。负责人:蒋胜全。原告莫永刚与被告贵州化工建设公司、贵州化工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莫永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莫永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