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3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与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李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3691号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330212MA283BJX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代家园市场新地板城一楼52号。经营者:张兴林,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李建明,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与被告李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宁东新玉石建材商行负担。审 判 员 郑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阮伊菲 来自